「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資薪酬 2021-09-08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110921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今(110)年911日的休息日與92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92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就中秋連假期間加班之工資說明: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中秋連假之前提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30÷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918日(星期六)及920日(星期一):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1⅓×2小時+150×1⅔×6小時=1,900

 

二、921日(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8小時=1,200

 

三、919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110年中秋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10-09-07
  • 點閱次數: 178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