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本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係以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及未繳稅為要件

最新法令 2021-06-1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及未繳稅為構成要件。(財政部76/12/28台財稅第760256749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