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逾期30日未申報未繳稅於查獲前補報但未繳稅者無免罰之適用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公司××月份銷售額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及未繳稅,雖於調查基準日前補申報銷售額,惟未繳納應納稅額,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一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其違章行為即屬成立。次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所漏稅款,在未經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者,免予處罰,至納稅義務人雖已自動補報,但未同時補繳所漏稅款者,應不適用上開補稅免罰之規定。(財政部83/05/18台財稅第831594764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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