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申報實務要點

智慧專題 2020-07-20

「海外所得」究竟是什麼?哪些情況下會被收取海外所得?基本上,海外所得指的是「不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收入,都會算進海外所得,所以民眾在海外的全部所得都要算進海外所得,差別只在於政府知不知情而已。我們先定義一下海外所得,現在有很多公司或民眾個人會投資銀行股票,這些投資中,有些投資的是境外公司的股票;或是,民眾也可以藉由複委託購買港股、美股、海外債券等等;還有一些民眾,會購買海外基金,其發行地是來自海外,這部分也算是屬於海外所得,但這也是相對之下比較特殊的,所以有時候配息給民眾,民眾不會收到股利憑單,而是收到來自是財政部的通報清單,有些會通報給政府,可能是因為這是透過國內的代理商去買的,假設民眾是跟國內的某個銀行開戶下單購買,或是利用國內券商執行委託,對方也有盡責通報財政部,民眾就會收到一份所得清單;有些民眾可能會自行到香港開戶,然後在當地購買港股等等,比如這種情況,對方是不會幫民眾通報到我國政府來的,這就需要民眾自己舉證申報。因為現在全球的扁平化趨勢,大家可能在世界各地買賣商品,或甚至是去美國開戶頭、存定存,這些全都歸納在海外所得當中。另外,除了投資以外,如果民眾在收到美金並將其轉換成台幣之後,在兌換過程當中產生了兌換盈餘,這些額外的收入也算是海外所得,因為這部分收入是從海外兌換美金而來,所以也會被併到海外所得當中去計算,這算是比較特殊的部分。

海外所得課稅規則如下個要點:

1.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民眾的海外所得如果超過100萬這個數字,其實也不用繳稅,但我們一樣會建議民眾還是要申報比較好。有時候我們會計師在實務上,會希望民眾有所得就都要申報,因為這會牽扯到民眾往後資金來源的舉證,如果民眾以後想要購置什麼財產的話,以前卻沒有所得稅申報的紀錄,日後反而會造成自己的困擾。海外所得達到100萬元者,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基本稅額是要跟你的國內所得去計算、相互比較。國內所得有國內所得的扣除額規定,一般的扣除額,在我們國內的稅率計算稅負,那海外所得是達100萬元以上者需另外先計算,將海外所得另外加計其他如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等項目再扣除免稅額以後,乘以單一稅率的20%,再跟國內所得稅額兩相比較,看孰低孰高,不能低於基本所得算出來的稅金,低於的部分才要補繳稅額。

基本稅額不會併入所得稅,算是另外課徵的稅,不過會和綜合所得稅併同申報,只是計稅的方式不太一樣。至於為什麼有基本所得?因為政府覺得民眾不能只在國外繳稅就是了。

通常在申報所得稅時,有一些民眾很容易犯的錯或者是忽略的,請會計師為我們分享一下。一般情況來說,主要是扣除申報的一些錯誤,有一些是分居的、離婚的,當年度應該報在一起卻沒有報在一起,或者是說離婚的,常常搞不清楚當年要分開報或者是賠償金,也有分居的。

2.海外所得如何計算? 如果無法提出原始成本及費用證明,民眾該如何計算申報?

海外所得如何計算:例如有人在國外賺了1000萬,在國內也賺了1000萬,薪資所得一共2000萬,因為1000萬用20%去算是200萬,所以國外計算後得出結果是200萬,如果國內要繳交數額為150萬,政府會要求民眾將繳交數額補到200萬。之所以稱其為基本所得,就是指民眾基本、至少要繳到這些稅,但是可能有人的錢基本都在國外,國內賺的比較少,所以政府會希望用國外的獲利再算一次,去補足到國外應繳的那部分,所以解說起來,這也只是一個計算方式的不同而已。

無法提出原始成本及費用證明:一般來說薪資所得沒有成本的問題,只有投資、財產交易或房屋出租等才有成本的問題,這個我們實務上碰到時,只能要求民眾拿出繳費證明,證明投資成本,因為當地一定有辦法核定,所以政府都會要求民眾取得當地核定的成本文件,現行我們碰到國稅局,在海外這部分,國稅局大概也只能這樣處理,因為國稅局沒有辦法直接去核對民眾在國外的所得。如果真的沒有辦法舉證成本,現在國稅局除了房地產以出售價款的12%來認列成本外,其他像出售股票等投資大都以20%來認定成本。

3.外所得重複課稅該如何處理:如果民眾已經在國外繳過稅了,在台灣可以抵扣嗎?是否存在哪些限制?除非是雙重國籍的民眾,比如身兼美國國籍,比較可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在台灣的所得還會被美國政府再課一次稅,這就必須考慮資料交換而有的一些相關規定,或是兩國間「租稅協定」等等的問題。如果被重複課稅了,就要主張。民眾要主張自己的所得實際上是已經繳過稅的,要檢附相關的報繳稅的證明文件,請當地的國稅局務必要把自己被課稅的這部分所得減掉,也就是說,假設今天有民眾獲利100萬,可是這位民眾已經被課了20萬的稅,那政府當然要幫其扣除這部分金額,因此要用80萬來計算。如果因為海外投資失利而造成損失,民眾可以用「無所得」來申報,就是指沒有所得、收益,民眾在海外的損失是不能拿來扣抵國內所得的,現行法規只有營利事業有這種規定,一般民眾只能視同在海外沒有所得,也就是不課徵民眾海外所得的部分,且民眾也不能將其用來抵扣綜所稅之類的,政府不會允許民眾用國外的投資損失來侵蝕我們國內的稅基。但是如果是當年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是可以先互抵掉海外的財產交易損失後再計算所得的,但僅限是財產交易且必須是當年度發生的。

4.來自中國大陸或香港、澳門,會被政府認海外所得?針對這些地區,不被認定是海外所得,政府另外有一個特殊的辦法。不能比照一般情況,規定會比較特別,要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相關的規定,因為台灣認為中國大陸跟香港、澳門一樣是我們的地區,就像他們認為我們台灣是他管的。因為我們不把中國大陸跟香港、澳門當海外,它們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5.申報海外所得需要檢附哪些文件?

就是關於海外所得部分能夠保留的資料就盡量保留下來,包括成交資料、金流證明及合約等,以備之後國稅局的查核。但前面也提到過,台灣是比較特殊的屬地主義,所以說只要民眾當年度「沒有」在台灣待滿183天,就可以主張自己不是台灣的稅務居民,當年度就可以不在台灣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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