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採「試算暫繳申報」

稅務會審 2021-09-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其110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得採試算暫繳申報,並依限於110年9月30日前辦理申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採試算暫繳申報,依規定應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暫繳損益試算表」、「暫繳資產負債表」、「暫繳營業成本明細表」、「暫繳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等相關附件;如採網路遞送附件者,依限應於110年9月30日前上傳,採紙本遞送附件者,應於110年10月9日(遇假日順延至10月12日)前遞送。

該分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欲採試算暫繳者,其110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限於110年9月30日前辦理試算暫繳申報,才得以適用110年1至6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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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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