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事曆
-
一月 1月15日前 11-12月營業稅申報。 1月31日前 扣繳憑單申報及股利憑單申報。 二月 統購3-4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寄送(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至公司及個人。 上年度11-12月會計憑證處理。 簽證客戶期末查核。 三月 3月15日前 1-2月營業稅申報。 上年度結算工作。 簽證客戶期末查核。 四月 統購5-6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上年度結算工作。 簽證客戶期末查核。 五月 5月15日前 3-4月營業稅申報。 5月31日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 5月31日前 機關團體組織年度結算申報。 5月31日前 個人綜所稅申報。 六月 統購7-8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1-4月會計憑證處理。 七月 7月15日前 5-6月營業稅申報。 送回上年度之帳冊報表。(請自行保管十年) 開股東會決議上年度盈餘分配案。 1-4月會計憑證處理。 八月 統購9-10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5-6月會計憑證處理。 九月 9月15日前 7-8月營業稅申報。 9月30日前 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上年度一半稅款。 7-8月會計憑證處理。 十月 統購11-12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7-8月會計憑證處理。 1-8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完成。 十一月 11月15日前 9-10月營業稅申報。 9-10月會計憑證處理。 十二月 統購1-2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9-10月會計憑證處理。 1-10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完成。 寄發簽證客戶函證、期末客戶餘額調查表。 -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所得稅
適用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 規定之
應於發生時隨時辦理,並
1
營利事業者,如有解散或合併時,
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
於 1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
關辦理申報。
股利憑單,並於 10 日內向該管稽
徵機關辦理申報。
適用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定之
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 45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
日內,填具申報書,向該
2
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
管稽徵機關申報。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
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
自行向公庫繳納。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之各
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
3
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
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
清。(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
88 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應由扣繳義
之日起 10 日內逕向國庫
4
務人扣繳稅款及申報。
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 可利
用網站申報非居住者各類
所得扣繳憑單。
年度中死亡人之課稅所得,除依法
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 3
5
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
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
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
理申報。(所得稅法第 71
報。
條之 1 第 1 項)
年度中離境者應申報課稅所得。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
6
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
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
理結算申報納稅。(所得
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
7
商品盤損。
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
檢具清單報請主管稽徵機
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
並提出簽證報告,由稽徵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機關查明認定。(查核準
則第 101 條)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
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應
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
就已扣繳之各類所得稅款填發扣繳
體有裁撤、變更時,扣繳
憑單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
8
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
文日之次日起算 10 日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
報。(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
納稅義務人遇有不可抗力之災害
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
( 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
後次日起 30 日內檢具損
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
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
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 102 條第 1、2
款) 。
9
自然人: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
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
關派員勘查。未依規定報
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
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
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
實認定。 (所得稅法施行
細則第 10 條之 1)
10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
1.應於截至解散、廢止、
轉讓之情事,應辦理當期之所得稅
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
決算。
期決算, 於 45 日內提出
申報。
2.營利事業清算期間之清
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
日起 30 日內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