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事曆

  • 一月 1月15日前 11-12月營業稅申報。
    1月31日前 扣繳憑單申報及股利憑單申報。
    二月  
    統購3-4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寄送(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至公司及個人。
    上年度11-12月會計憑證處理。
    簽證客戶期末查核。
    三月 3月15日前 1-2月營業稅申報。
    上年度結算工作。
    簽證客戶期末查核。
    四月  
    統購5-6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上年度結算工作。
    簽證客戶期末查核。
    五月 5月15日前 3-4月營業稅申報。
    5月31日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
    5月31日前 機關團體組織年度結算申報。
    5月31日前 個人綜所稅申報。
    六月 統購7-8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1-4月會計憑證處理。
    七月 7月15日前 5-6月營業稅申報。
    送回上年度之帳冊報表。(請自行保管十年)
    開股東會決議上年度盈餘分配案。
    1-4月會計憑證處理。
    八月  
    統購9-10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5-6月會計憑證處理。
    九月 9月15日前 7-8月營業稅申報。
    9月30日前 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上年度一半稅款。
    7-8月會計憑證處理。
    十月  
    統購11-12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7-8月會計憑證處理。
    1-8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完成。
    十一月 11月15日前 9-10月營業稅申報。
    9-10月會計憑證處理。
    十二月  
    統購1-2月發票並寄送至公司。
    9-10月會計憑證處理。
    1-10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完成。
    寄發簽證客戶函證、期末客戶餘額調查表。
  •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所得稅

     

    適用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 規定之

    應於發生時隨時辦理,並

     

    1

    營利事業者,如有解散或合併時,

    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

    於 1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

    關辦理申報。

     

     

    股利憑單,並於 10 日內向該管稽

     

     

     

    徵機關辦理申報。

     

     

     

    適用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定之

    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 45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

    日內,填具申報書,向該

     

    2

    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

    管稽徵機關申報。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

     

     

     

    餘,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

     

     

     

    自行向公庫繳納。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之各

    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

     

    3

    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

    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

     

     

     

    清。(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

     

     

    88 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應由扣繳義

    之日起 10 日內逕向國庫

     

    4

    務人扣繳稅款及申報。

    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

     

     

     

    10611 日起, 可利

     

     

     

    用網站申報非居住者各類

     

     

     

    所得扣繳憑單。

     

     

    年度中死亡人之課稅所得,除依法

    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 3

     

    5

    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

    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

     

     

    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

    理申報。(所得稅法第 71

     

     

    報。

    條之 11

     

     

    年度中離境者應申報課稅所得。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

     

    6

     

    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

     

     

     

    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

     

     

     

    理結算申報納稅。(所得

     

     

     

    稅法第 71 條之 12 項)

     

    7

    商品盤損。

    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

     

     

     

    檢具清單報請主管稽徵機

     

     

     

    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

     

     

     

    並提出簽證報告,由稽徵

     

    稅目

    項目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機關查明認定。(查核準

    則第 101 條)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

     

    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應

    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

     

    就已扣繳之各類所得稅款填發扣繳

    體有裁撤、變更時,扣繳

     

    憑單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

    8

     

    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

     

     

    文日之次日起算 10 日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

     

     

    報。(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

     

    納稅義務人遇有不可抗力之災害

    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

     

    ( 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

    後次日起 30 日內檢具損

     

    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

    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

     

     

    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 102 條第 1、2

     

     

    款) 。

    9

     

     

     

     

    自然人: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

     

     

    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

     

     

    關派員勘查。未依規定報

     

     

    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

     

     

    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

     

     

    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

     

     

    實認定。 (所得稅法施行

     

     

    細則第 10 條之 1)

    10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

    1.應於截至解散、廢止、

     

    轉讓之情事,應辦理當期之所得稅

    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

     

    決算。

    期決算, 於 45 日內提出

     

     

    申報。

     

     

    2.營利事業清算期間之清

     

     

    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

     

     

    日起 30 日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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