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及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業者、幼兒園及養護機構等)依規定設置並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且按實申報者,可依實際業務收入及成本、費用支出核實認定所得。
該分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並以當年度實際業務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支出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時,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所以,執行業務者若認為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的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執行業務者可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依法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提供稽徵機關做為核實認定所得額依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除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能享有相關稅務優惠,如: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同一年度可適用盈虧互抵。
民眾若對設帳保存憑證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得核算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逕洽各地國稅局服務櫃檯。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04)7274325轉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