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營業人不得以留抵之溢付營業稅額抵繳其他欠稅及罰鍰

最新法令 2021-06-18
二、按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既明文規定,第1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則營業人所欠繳者如非為營業稅,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本案○○營造有限公司欠繳之印花稅及罰鍰,依上開規定尚不得由該公司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之累積留抵稅額予以扣除。三、惟查○○營造有限公司已申請獲准解散登記,不再繼續經營業務,該公司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時,該項留抵稅額即屬該公司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自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抵繳該公司之欠稅。(財政部83/12/14台財稅第831625538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