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給付國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符合規定可免填發扣免繳憑單,但如所得人要求取得憑單時,扣繳單位仍應填發

稅務會審 2024-03-30

近來有民眾反映要求扣繳單位填發扣免繳憑單,扣繳單位以「E化」或「另行寄送」為由,拒絕填發或實際未再寄送,導致其因無法取得扣免繳憑單而權益受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同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及不屬扣繳範圍之其他所得時,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原則上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所得人。惟為達成環保減碳目標,另於同法第94條之1訂定得免填發扣繳憑單之例外規定,即已依規定期限申報扣免繳憑單且所得人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免繳資料已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扣繳義務人得免填發憑單予所得人;但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將於113年4月26日起提供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所得人可至國稅局查詢當年度所得資料,倘所得人仍有取得扣免繳憑單需求,可洽扣繳單位要求填發,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0
撰稿人:黃暐傑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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