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自110年起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得免附證明文件

稅務會審 2020-12-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買方)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附證明文件外,應檢附買方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為便利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賣方)零稅率銷售額申報作業,業積極簡化相關作業,即保稅區營業人(買方)可以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並簽署之明細表,代替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為使買賣雙方進一步達成全程無紙化作業,財政部自110年起精進簡化上開作業,凡買方係使用政府機關簽發或經財政部核可之有效憑證,於整合服務平台、自有電子發票系統或加值服務中心完成簽署並上傳電子發票資訊至整合服務平台者,賣方營業人於申報109年11-12月期(按期)或109年12月(按月)營業稅起應檢附之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免再檢附買方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明細表等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自110年起上述兩種簡化作業將同時並行,營業人如未符合110年起實施簡化作業之要件者,仍可利用現行之簡化作業辦理營業稅申報,以達節能減碳無紙化政策目的。前揭資訊詳情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電子發票專區」項下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吳孟珊
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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