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非公開發行公司108年度財務報告得採行替代查核程序

智慧專題 2020-05-15

疫情期間有關替代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程序:


(一)無法實地檢查原始紀錄及文件:


1、查核人員可透過遠端視訊檢查原始紀錄及文件。


2、查核人貝可透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檢查原始紀錄及文件之掃描檔案。採用此種替代方式時,查核人員應依據個案實際情況及考量委任案件之風險評估結果,透過遠端視訊抽樣核對與原始文件是否一致。


(二)銀行之函證:針對擬發函詢證之銀行帳戶,除因特定地區受管制導致無法寄送或特定銀行不接受以郵寄之方式進行詢證等實務不可行之情況外,查核人員仍應發函詢證。若於查核報告日前無法寄送或無法取得回函,查核人員考量替代查核程序時,應注意是否取得與詢證函内容攸關之查核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存款、放款、信用狀、承兌及保證、協議或安排,以及其他往來事項。


1、銀行存款:


(1)觀察被授權之人員如何進入網路銀行,並將函證之内容與網路銀行顯示之紀錄進行比對。若無法於第三地(例如台灣)執行線上觀察,查核人員可透過視訊之方式進行觀察。


(2)若特定金融機構沒有提供網路銀行之服務時,則將帳載紀錄與銀行對帳單進行比對。


2、銀行借款:


(1)考量銀行借款餘額之重大程度及變動情形,檢查相關佐證文件,以查明與銀行往來之條件、條款及餘額等資訊,例如:銀行合約、與金融機構之往來文件、董事會會議紀錄、法律往來文件或其他佐證文件。


(2)結合鉅額現金測試、銀行調節表之測試及其他查核工作之結果,評估是否有遺漏之往來交易。


(3)依據個案實際情況及風險評估之結果,考量透過視訊方式檢查證照(例如,土地使用權證及房產證等),以查明該等證照仍由受查者保管,以及是否有質押或擔保之證據。


3、其他交易:


(1)考量其他交易之重大程度及變動情形,檢查相關佐證文件,以查明其他交易之條件、條款及餘額等資訊,例如:銀行合約、與金融機構之往來文件、董事會會議紀錄、法律往來文件或其他佐證文件。


(2)檢查公告申報資料(例如,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等)並結合鉅額現金測試、銀行調節表之測試及其他查核工作之結果,評估是否有遺漏之往來交易。


(3)向實際負責銀行往來之權貴人員查詢,以瞭解是否有•新增協商安排或原有之協商安排有任何變化,並評估是否有遺漏之往來資訊。


(三)應收帳款之函證:


1、追蹤期後匯款通知單、存款單或銀行對帳單之現金匯款紀錄,並透過辨認發票或訂單編號以查明該等匯款係與期末存在之應收帳款餘額有關。


2、檢查相關佐證文件,例如出貨單、銷貨發票副本、客戶訂單、客戶電子資料交換紀錄(EDI)或其他相關可用以佐證帳戶餘額之已收與未收情形之往來文件。


(四)應付帳款之函證:


1、追蹤期後匯款單或銀行對帳單之現金匯款紀錄,並透過辨認發票或進貨單編號以查明該等匯款係與期末存在之應付帳款餘額有關。


2、檢查相關佐證文件,例如進貨發票、驗收單、客戶電子資料交換紀錄(EDI)或其他相關可用以佐證帳戶餘額之已付與未付情形之往來文件。


(五)期末盤點:如無法親赴現場參與各項盤點時,得採直播視訊方式進行。

會計師採行上開替代查核程序,應取具管理階層書面聲明其以遠端視訊、電子郵件及傳真等方式所提供之紀錄及文件,均屬真實及完整。


另會計師查核意見之基礎段用語得調整為「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經濟部109年5月7曰經商字第10902020140號函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如會計師採行上開替代查核程序,仍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應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出具適當查核報告。


會計師至遲於執行109年度查核工作時,對於採行前述替代程序執行查核之項目,應考量期初餘額之合理性,若發現108年度取得之查核證據有不適切之情形,應評估其影響後,依據審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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