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該漏稅額之認定方式以扣抵「已申報」之合法進項憑證為限

稅務會審 2022-09-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漏稅額之認定亦以扣抵「已申報」之合法進項憑證稅額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常主張尚有合法進項憑證尚未申報,應以扣抵後之差額認定漏稅額,惟依上開規定,計算漏稅額時,該未申報之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該分局提醒,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惟營業人如有合法進項憑證仍應儘早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唐玉安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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