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營業人欠繳之營業稅額確定後得逕以其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含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同時函知營業人更正後之累積留抵稅額金額。(財政部91/06/07台財稅字第091045247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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