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為期1個月,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外,應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按上開方式辦理暫繳,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另依財政部114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規定,自114年度起,上年度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可免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此外,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及相關函令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及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適用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若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1次繳清暫繳稅款,得於114年9月30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收入減少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該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該局呼籲,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以免遭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並可透過該軟體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方便又快速。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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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邱麗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