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應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請留意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為降低未來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遭受鉅大損失,常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又常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中,致漏報所得額,除遭國稅局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外,相關保險費支出等證明文件,亦應依規定記載及保存,並核實入帳。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得當年度受有保險賠償收入5,000,000元漏未申報,甲公司說明111年度承攬A工程,並將A工程部分轉包給乙公司,因乙公司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與該勞工達成和解,並於112年支付賠償金4,500,000元,惟該賠償金並未入帳,本案保險理賠金額5,000,000元大於甲公司所支付賠償金,核有短漏報所得5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並依規定記載並保存相關支出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家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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