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營業人進口貨物折讓申請退還溢付稅額案件之簡化查核方式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營業人進口國外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前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情形,同意簡化是類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案件之查核方式。說明:二、依財政部98年3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2190號令規定,營業人因旨揭情形致產生溢付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三、為簡化稽徵作業,營業人依前揭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者,應填具「營業人進口貨物折讓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稽徵機關得就營業人申請之進貨折讓金額乘以徵收率5%換算之金額,與同期間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合計數、最近一期之期末累積留抵稅額三者取其低者為限辦理退稅。惟倘營業人填具前揭明細表確有困難者,稽徵機關得依上開原則,個案協調其他合理認定之方式辦理。四、為防杜是類案件之營業人重複列報進貨折讓致溢退稅額,營業稅承辦單位於核准退還營業稅後,應檢附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相關資料,通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承辦單位併營業人進貨折讓之所屬年度查核運用。(財政部賦稅署103/05/09臺稅消費字第10304016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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