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予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及適用租稅協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得於繳清扣繳稅款後,於法定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利。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往扣繳義務人付款予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之國外影片事業、適用租稅協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及經稽徵機關核准依同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外國營利事業,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扣繳義務人給付前述外國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後,除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外,尚需將紙本扣繳憑單送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為提升該等扣繳義務人憑單申報便利性,並落實節能減碳目標,自今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前述3種應扣繳所得之憑單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之「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專區」下載申報軟體並安裝,即可於申報期限內(所稱申報期限指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辦理憑單網路申報,十分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如扣繳義務人發現原申報上傳內容有錯誤,可於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重新更正上傳,要注意第2次以後申報上傳資料,將全部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所以每次更正上傳,應包含全部(已更正及未更正)資料。另使用網路報稅密碼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上傳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逾期申報或逾申報期限更正,則無法透過網路線上辦理,只能向所屬稽徵機關以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或更正。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燕森
電話:(04)23051111轉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