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券餐券發票 開立時間有別

稅務會審 2023-11-24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聖誕、跨年檔期將至,旅宿業者祭出促銷方案,紛紛推出住宿券、餐券等優惠吸引消費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住宿券、餐券開立發票的時間點有別,住宿券在消費者入住時再開發票即可,但餐券則是在售券時就應該開發票。

每逢國際旅展,就是旅宿業者搶客時機,不少飯店伺機推出優惠餐券、住宿券,搶攻國旅商機,國稅局提醒,這類促銷方案要留意開立發票時機點。

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應在「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雖在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但可暫免開立統一發票,等到消費者實際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開立發票即可。

另依據時限表規定,一般飲食業,憑券飲食者應在「售券時」開立發票,旅宿業者若有單獨銷售餐券,也應比照一般飲食業者,在銷售餐券時就要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甲飯店為連鎖型飯店,今年11月1日至30日舉行線上旅展,在飯店網站銷售自家聯合住宿券每張3,000元,吃到飽自助餐券每張800元,民眾可憑聯合住宿券或餐券在甲飯店任何一家分店住宿或用餐。

民眾在今年11月10日於該飯店網站線上購買電子住宿券五張,電子餐券五張,並以信用卡支付19,000元。甲飯店應於銷售餐券時開立4,000元發票給這位消費者;另住宿券的發票,則是在消費者實際前往飯店住宿結算時再開立。

國稅局呼籲,旅宿業者應自我檢視在銷售餐券時,或銷售住宿券在民眾入住結算時,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況,可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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