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規定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除可確實掌握實際經營情形,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盈虧互抵等規定外,就醫民眾亦得檢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用扣除額,以減輕所得稅負擔,好處多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各項憑證分別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倘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執行業務者之所得額。以建築師為例,113年度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費用率為35%,換算純益率為65%,可能高於依法設帳核實計算之執行業務所得。易言之,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其自他人取得與業務相關之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不受財政部頒定收入、費用標準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所得,好處如下:
一、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給付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員工公假期間之薪資,得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第1項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等規定,檢附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教育召集令、解召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三、符合條件者免調帳查核
執行業務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純益率達稽徵機關所訂審核標準時,除經通報、檢舉涉有違章或有其它重大異常外,稽徵機關將依執行業務者申報損益計算表進行書面審查,免調帳查核。
四、有利就醫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用扣除額
就醫民眾檢具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但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如醫院、診所、治療所、諮商所、聽力所、助產機構)之醫療費用收據,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節省民眾荷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採用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方式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好處多多,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