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不法投標工程開立發票者應嚴予查處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營造廠商未實際從事承攬工程,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之不法行為,除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破壞稅制外,亦影響工程品質及社會安全,應分別情節依法嚴予查處,以杜弊端。說明:二、凡從事承攬工程,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違反規定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所得稅法第110條,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編者註:已改為擇一從重處罰)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從事承攬工程,並以該未實際承攬工程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領款之憑證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三、營造廠商未實際承攬工程,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提供與他人使用,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不實之行為,係屬從事不實之銷售,除應將查證事實之有關資料,移送實際承攬之業者所屬主管稽徵機關,依說明二查處,及敘情檢附有關資料專案函請建管單位,依照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撤銷其營造業登記證外(編者註:本規則已廢止,改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該營造廠商已涉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六、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同時銷售者,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編者註:現行條文有修正)規定,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惟營業人所訂定房屋及土地分別出售之合約,如房屋售價偏低,土地售價偏高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有關規定,核定其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並補徵之。(財政部79/08/30台財稅第7804584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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