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0以媒體申報而漏報發票明細及退抵稅款如尚有留抵稅額者免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經核准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已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惟未將統一發票明細表及退抵稅款之有關資料建檔一併申報,如經查明所申報之進銷項金額核與有關資料相符,且尚有累積留抵稅額,無須繳納應納稅額,而未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免按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處罰。(財政部84/07/19台財稅第841636562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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