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1因銷售價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載致補稅者免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經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稅額部分,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論處。(財政部87/10/23台財稅第871971048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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