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廠商提供通路最低價,公平會出手重罰全聯2,000萬元

新聞媒體 2024-04-23
要求廠商提供通路最低價,公平會出手重罰全聯 2,000 萬元

由於全聯整併大潤發後未履行最初承諾,公平會 22 日公告,對全聯處以台幣 2,000 萬元罰鍰。

公平會在 17 日第 1,696 次委員會議決議,全聯在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和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是其他通路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促銷檔期將其他競爭通路的商品定價做為議價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調促銷售價和進貨價格。此舉未履行全聯申報與大潤發結合的承諾,即公平會所作成公結字第 111001 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 1 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及第 6 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

所謂「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是指全聯不得以其他通路商品定價,做為與供貨廠商議價的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的條件。換句話說,全聯不得要求供貨廠商將商品在其他通路的販售價格,調整與全聯相同或更高的價格。

公平會指出,全聯申報結合大潤發曾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和議價單中相關約定條款和執行方式。但雙方結合後,全聯仍透過各種手段,要求供貨廠商不得在其他通路販售低於全聯價格的商品。

具體來說,全聯鎖定其他通路一定折數做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促銷檔期透過訪價和跟價,將通路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競爭的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表示,全聯表面上看似為消費者謀福利,實質上卻在保障全聯自身商品毛利率等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同時其他通路售價不得低於全聯,進而影響其他通路定價,不利於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

全聯評估可行性後向公平會提出承諾,如今卻未履行,因此公平會對全聯開罰 2,000 萬元。

公平會將持續追蹤全聯履行情形,強調後續如未履行,依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除了罰鍰以外,還能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處分。

(首圖來源:全聯福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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