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虛報存貨經申報扣抵或退稅者應追繳稅款並處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無存貨而申報存貨,或以少報多,經申報扣抵或退稅者,除應追繳已溢抵或溢退之稅款外,並應按其溢抵或溢退之稅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追繳稅款並處罰。(財政部75/12/28台財稅第7528435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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