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案件,得就欠稅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執行

稅務會審 2025-05-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執行,若欠稅人名下所得或財產顯不足抵償欠稅,如發現欠稅人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將通報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如不承認對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欠稅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履行支付或交付,行政執行分署可因移送機關通報,逕向第三人為行政執行。

該分局舉例說明,A君欠繳營業稅及罰鍰共計200萬元,經行政執行分署就欠稅人名下之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後,仍有欠稅80萬元未徵起,移送機關經查得A君對B君尚有債權50萬元,乃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向B君核發執行命令。
該分局特別強調,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如查得欠稅人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之情事,會立即通報行政執行分署,並積極與行政執行分署配合辦理,請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陳小姐
電話:(049)2223067轉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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