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口貨物應補繳之營業稅均由海關代徵

最新法令 2021-06-18
適用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規定免稅之貨物,事後發生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5條)規定應補徵關稅者,依照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但書規定應補繳之營業稅,不問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均予以代徵。(財政部75/07/28台財稅第75598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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