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4年5月開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態樣,供民眾參考,提醒申報時多加注意,避免因一時疏忽遭補稅處罰。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
類型 | 內容 | ||
免稅額 | 1.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2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2.列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3.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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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報結、離婚配偶免稅額 | (1)申報年度(例:114年度)離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有婚姻關係,未申報配偶免稅額。 (2)申報年度(例:114年度)結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申報配偶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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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時,未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 |||
所得額 | 1.漏報非屬查調範圍所得(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等)。 2.列報受扶養親屬,惟漏報該親屬所得。 3.列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已依帳載金額扣除成本費用,再以部頒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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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 | 醫藥及生育費 | 1.列報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例:醫美整形及看護費等)之支出。 3.列報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之醫藥及生育費。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該地址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供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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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 | 1.列報入會費、光明燈、安太歲及法會支出等有對價關係的費用。 2.列報未依法登記或立案寺廟之捐贈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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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 長期照顧 | 以一般診斷證明書取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提供非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
教育學費 | 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
未申報成功 | 採網路申報,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或「檢核用計算表」確認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應詳加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者,修正申報內容後,於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如果逾申報期限才發現錯誤,則無論採取何種申報方式,均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