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8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補繳部分稅款於基準日後補報者補繳部分免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逃漏營業稅行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繳一部分所漏稅款,惟未補報,而於檢舉或調查基準日後始補報者,有關其已補繳稅款部分,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財政部93/01/08台財稅字第092045760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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