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若要適用盈虧互抵,必須如期申報營所稅,且若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也應如期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若逾期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針對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必須符合一定要件,須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同時必須如期申報。
國稅局指出,適用案件若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除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也應依相關辦法規定,在期限內提出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而可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呼籲,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希望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