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已繳罰鍰業主綜所稅可扣抵

新聞媒體 2020-04-30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營利所得與公司組織不同,是由資本主、合夥人報繳綜合所得稅,如果已繳納營運相關的各類稅務罰鍰,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減除所得或退稅。

一般而言,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都必須與經營業務相關,如果是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包括各類稅法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皆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節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獨資及合夥事業不太一樣,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所稅時,要將所經營事業體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獨資、合夥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受罰鍰,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就可以自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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