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之相關規定

稅務會審 2025-09-19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民國114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404562820號

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之相關規定

PDF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