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7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擅自經營項目以外業務之處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關於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即擅自經營營業項目以外之業務,涉嫌違章漏稅者,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財政部88/07/14台財稅第881923017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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