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逾新臺幣百萬元以上須併入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稅務會審 2025-09-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起,免稅額調高為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因海外所得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的資料範圍,致每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自行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未登載海外所得資料,而心存僥倖,致未如實申報海外所得。

該局特別說明,日前查獲民眾甲君於112年度取得應申報海外所得合計金額美金95萬餘元,依規定匯率核算新臺幣計2,791萬餘元,與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614萬元不符,涉有短報基本所得額情事,經甲君坦承不諱,遂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435萬餘元,裁處罰鍰217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應誠實申報所得,倘自行檢視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海外所得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育詮
電話:(04)23051111轉7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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