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調減攤販查定銷售額案件是否已達起徵點之認定標準

最新法令 2021-06-18
稽徵機關考量查定課徵營業人受短期公共工程施工或水災、火災、地震等因素影響,而將其當月查定銷售額按比率酌減或扣除未營業日數;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營業或註銷,稽徵機關計算開徵查定銷售額時,如該等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原已達起徵點,基於租稅公平考量,依本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90628551號函釋及公共工程施工期間營業稅特種稅額調整查定作業要點第7點第9款規定,應以「調減前」銷售額作為是否達起徵點之判斷基準。至稽徵機關基於營業人之營業狀況、營業特性、季節性等因素,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 1項後段及攤販查定要點(編者註:應修正為「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第4點第4款規定,調減其每月查定銷售額者,應以「調減後」之銷售額作為判斷是否達起徵點之基準。(財政部98/10/07台財稅字第098004491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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