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地方稅務局提醒,配偶之間相互贈與土地,房屋若有符合自用住宅使用,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才能繼續適用自住優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原先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自住情形並未變動,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地價稅自住稅率?
稅務局指出,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新的土地所有權人若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包含該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土地上建物為其中一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住宅用地。若符合條件,還未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