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公司與臺灣石油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工商法遵 2021-12-04
為保障勞資雙方權益、提升工作效率,台灣中油公司今(3)日在台北中油大樓與臺灣石油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由台灣中油總經理兼代理董事長李順欽和臺灣石油工會理事長陳嘉麟代表簽署,勞動部部長許銘春、經濟部主任祕書陳怡鈴及多個友會參與見證。這次的簽署距離上次時隔41年,內容共55條協約,明定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營造適合雙方之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以促進事業發展與員工福利,創造企業利潤與永續經營。

台灣中油指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締結團體協約應行注意事項明訂,團體協約對於待遇、福利項目及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有關法律之規定,並不得逾越行政院及經濟部規定之標準。台灣中油與臺灣石油工會於55年8月26日第一次簽訂團體協約、69年續簽第5次團體協約後,原應於72年屆期續約,但因勞動基準法於73年8月1日生效施行、經營環境變異等因素,延至時隔41年後的今年再次簽訂,正值台灣中油成立75週年,更具特殊意義。

此次團體協約簽訂是對員工的權益保障和勞動條件改善,包括遇組織轉型充分溝通、禁搭便車條款、工資工時、調職遷調、勞工保障及勞資爭議處理等規定,都是雙方逐字敲定,未來將是公司與工會的最高工作規則。台灣中油與工會經過41年再次簽訂,象徵雙方是最佳合作夥伴。

在協商過程中勞資雙方雖站在不同的立場,但基於互信互諒,就員工權益及營運管理等面向,皆理性提出訴求,經多次溝通討論後逐漸達成共識。未來工會可要求改良勞動條件,公司亦可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

台灣中油表示,臺灣石油工會做為企業勞工之窗口及橋樑,能將員工對於公司的想法或建議統整匯聚,透過工會協助公司關懷員工、舉辦社團活動等,有利於公司內部組織發展與凝聚員工之向心力。簽訂團體協約為台灣中油與工會協商之必要任務,藉此亦可維持勞資雙方溝通管道順暢,規範公平、合理的勞動條件,發展穩定和諧之勞資關係。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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