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稅務會審 2025-07-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但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繳或短繳者,請儘速繳納或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後,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4年6月30日)前繳納者,國稅局將於114年7月17日起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如已繳納稅款者,請先檢附繳款資料並聯繫催繳通知所載經辦人員,無須重複繳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尚未繳納,應就未(短)繳稅額(即本稅)自前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該應繳納之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3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6月30日)前繳納者,請自行繳納或於收到催繳通知後儘速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更高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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