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父母會選擇在漸漸年長時,將名下不動產提前贈與給子女,藉以安排資產配置或達成節稅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來繳納,其贈與稅金額會有差異。
該局說明,贈與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房屋繳納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惟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上開細則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相對於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美雅於114年度贈與房地給兒子小新,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300萬元,即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小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及契稅2萬元共122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倘若由小新自行繳納,則贈與總額除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該稅捐122萬元,則贈與稅額93.4萬元〔(1,300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若由美雅出資代為繳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該稅捐122萬元應以贈與論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則應繳納贈與稅額105.6萬元{〔(1,300萬元+122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
該局呼籲,規劃贈與房地給子女,應留意係何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