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法定發行手續股票 須依法繳納證交稅

稅務會審 2024-01-05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即時報導

民眾若出售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是否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國稅局表示,只要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買賣的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都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而該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有下列二種情形,第一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實體股票者,第二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發行股份不印製股票,而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者。

國稅局指出,因此民眾出售股票時,可先確認該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果未經依法簽證(實體股票),也未採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若出售的股票是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範圍,應以交易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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