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稽徵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該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滯納綜合所得稅,遭該局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甲君仍未繳納。嗣查得甲君在A公司任職並持續領取薪資,行政執行分署遂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君於A公司之薪資債權,惟A公司並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亦未依該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交予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該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A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延遲或不作為,如不承認債務人(即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