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發單追繳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其已繳之滯納金及利息可退還

最新法令 2021-06-18
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於審查發單追繳稅款前,營業人自行填具繳款書補繳稅款,代收稅款單位加計之滯納金及利息,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查明有無欠稅,予以辦理抵繳積欠後,核實退還。(財政部79/12/10台財稅第7903400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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