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4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者其補稅及處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兼營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編者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意旨,應按該進項稅額減除當月份依規定之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數額之餘額(即實際扣抵稅額)為漏稅額,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補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處罰。至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按該項作為進項憑證之金額(即虛設行號開立交付使用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全額計算,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76/06/15台財稅第7622656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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