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過審查的加值服務中心,應於規定期限通知營業人及返還其電子發票相關檔案紀錄

稅務會審 2023-11-21

提供電子發票加值服務的營業人請注意,取得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擔任加值服務中心核准函後,應每5年重行審查,未於前次核准期間屆滿前9個月起的6個月內通過審查者,自原核准期間屆滿的翌日起不得繼續擔任加值服務中心,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前次核准期間屆滿日的80日前,以書面通知營業人。
二、於前次核准期間屆滿前2個月內,將受委任期間的電子發票相關檔案紀錄返還營業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112年12月31日屆期的加值服務中心為例,說明相關作業期程如下表:

加值服務中心重行審查作業期程
核准擔任加值服務中心屆滿日

重行審查期間

通過審查者 未能通過審查者
自前次核准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5年,繼續擔任加值服務中心 以書面通知客戶 返還受委任期間的電子發票相關檔案紀錄 不得繼續擔任加值服務中心
112/12/31  112/4/1- 112/9/30  113/1/1- 117/12/31 112/10/13前 112/11/1-112/12/31 113/1/1起

該局提醒,加值服務中心如未通過重行審查,應依規定期限辦理通知營業人並返還其電子發票相關檔案紀錄,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亦應注意其委任的加值服務中心是否依規定辦理,以維其權益,如仍有不明瞭者,可到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 張欣喬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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