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應按5%計算銷項稅額並處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而不使用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並依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予以處罰。(財政部82/08/04台財稅第8214932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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