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被查獲者,其銷售額應依法計算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處)。說明:二、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送罰。(編者註: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81/02/28台財稅第8107567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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