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稅務會審 2022-08-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其經營的商號因受疫情影響想要盤讓他人,是否需要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表示,上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要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視其組織型態及變更情形而有不同規定,說明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讓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三、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形時,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亦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黃靖瑄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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