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修正「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5點規定、「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稅務會審 2025-09-12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14年9月11日台關業字第1141024273號

修正「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5點規定、「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PDF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