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獨資營利事業未註銷前仍得停止其營業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1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縱然於稽徵機關執行停業處分前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惟在未註銷營業登記前,仍不影響稽徵機關對該營利事業執行停止營業之處分。說明:二、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該停業處分之對象為營業人。所稱營業人,為同法第6條所規定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又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轉讓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故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於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將對該營利事業為執行停業處分之際,雖將該事業轉讓與他人經營,惟在該營利事業未經註銷登記前,仍應繼續就該營利事業之原違反規定之行為,執行停業處分。(財政部80/09/05台財稅第800320313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