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節過後,民眾如果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低於繳稅門檻而未辦理申報,但有扣繳稅款或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想申請退稅,應該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抵減稅額,仍應辦理結算申報。逾期未辦理申報的民眾,可攜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印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後填寫申報書辦理補申報,國稅局始能依法核定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3年度有投資股票獲配股利所得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40,000元(扣繳稅款2,000元),當年度免稅額97,000元,標準扣除額131,000元,因所得總額120,000元小於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228,000元,應納稅額0元,惟可退稅金額8,800元〔扣繳稅款2,000元+股利可抵減稅額6,800元(80,000元x8.5%)〕,王先生如依規定(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就能獲得退稅款8,800元。
該局提醒,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民眾如經計算有應退稅款要記得依規定辦理(補)申報,國稅局才能依法核定退稅,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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