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如果核定有銀行存款者,為免繼承人另外籌湊現金繳稅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該所進一步說明,申請方式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填寫申請書向發單之國稅局提出申請。舉例說明:繼承人共6人(每個人應繼分為六分之一),其中5位繼承人同意以被繼承人遺有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其應繼分合計為六分之五,已超過全部應繼分三分之二,即可提出申請。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請依限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手續,並依存款機構規定,提示應檢附資料配合辦理繳納手續,即可快速便利完成繳納遺產稅稅捐,及早辦理後續遺產移轉登記事宜。如有相關疑義可逕洽發單之國稅局諮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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